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开商初字第173-1号
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13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13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