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开商初字第173号
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1439.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