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

东营威俊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807号
原告:***俊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俊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