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4财保193号
申请人:广东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70974995G,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华侨新村八路72号三楼(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3512551602,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华附南路合景阅山郡营销中心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件案号(2022)粤1324民初2013号],申请人广东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0××××1245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2008××××402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984988.86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担保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广东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门***赋教育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支行4400××××1245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2008××××4025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限额为984988.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赠与、出租、质押、抵押或设置其他形式上的权利瑕疵。
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钟淑霞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