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8798号之二
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3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武兆红、武学斌等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12080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582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委托广东天河区法院协助从其银行账户扣划113712元,扣除执行费1582元,向申请人发还案件受理费50元,已向本案第三人发还总计11208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8798号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1)陕0112行审36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武兆红、武学斌等8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12080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582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委托广东天河区法院协助从其银行账户扣划113712元,扣除执行费1582元,向申请人发还案件受理费50元,已向本案第三人发还总计11208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理字[2020]013号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