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民初2035号
原告: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何炳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鸿,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联溪路段横四路2号(仅作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卢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桂,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均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因原告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廷科
人民陪审员 郑锦泉
人民陪审员 查隆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婷
书 记 员 张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