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293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玲,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艳利。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3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248576元。现申请人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继续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248576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兴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内的存款24857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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