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9218号之二
原告:广州宇智启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2号之一28、29楼28层28D-2房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宏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号5楼503、5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阿尔法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9号办公楼(部位:C栋503-5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宇智启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宏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阿尔法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欲和解故原告现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宇智启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宇智启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保全费640元,均由原告广州宇智启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