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3民初96号
原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城关镇永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进站路铁路小区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市润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9月22日原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自愿,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8元,由原告攸县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