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保896号
原告:***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三层3-2-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1029725XE。
法定代表人:郑建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N255M。
法定代表人:王家红,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1469元的财产,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51469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756号。
审判员  吕豫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