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执2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海岸大厦东座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1029725XE。
法定代表人:郑建海。
被执行人: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N255M。
法定代表人:王家红。
关于申请执行人***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9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85368.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智威同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66×××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8049.3元,后将执行款185368.3支付至申请执行人***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将执行费2681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9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民终92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