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0430-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虹光开关厂,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黄山路景色家园407号,组织机构代码14919486-X。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二环路与淝河路交口东2号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71100804-1。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50000元、利息117619元(以8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止)、诉讼费11550元、执行费12192元,合计9913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省中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9913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