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西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信达好第坊8幢2层。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被执行人合肥虹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华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未提供。
申请执行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虹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扬新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士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全部欠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全部欠款,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扬新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洪
审判员 姚安和
审判员 赵小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钱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