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恢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肖颖婷对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03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执行员 杨 奇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