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2栋1818室。
法定代表人:郭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2月24日、3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2022年2月8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2022年2月15日,本院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共计19套房屋,2022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了轮候查封;2022年1月24日、2月24日,本院依法向案外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予以了轮候查封,因以上债权均暂未结算,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080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全部申请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张 轶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人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