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
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567号金质颐园2栋1818室。
法定代表人:郭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0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34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张 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