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执28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郭馗,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2021年10月18日-19日、11月23日、12月16日-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公安县分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该套房屋均有抵押、抵押贷款金额为780万元,本案对没有在先查封的1910、1911已予查封,因已有抵押金额大,本案处置无实际意义,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查封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3219.16元,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2542.58元,均已依法扣划。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适用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湖南昊汉建设有限公司适用失信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11,606.00元,已执行到位25475.74元,尚有1,586,130.2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昀
审 判 员  张轶强
审 判 员  张 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松青
书 记 员  袁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