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芦淞区一韦纺织商行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03民初29***号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
法定代表人*星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32元,减半收取3366元,由原告湖南美景创意文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