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0582号
原告:济南御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姜振庆,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济南历下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苏健,职务不详。
被告: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锐,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御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坤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于2020年8月27日书面通知原告济南御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05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济南御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通知,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御长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耿 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楚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