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财保266号 申请人:***,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货车一辆。案外人***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货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