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财保266号
申请人:***,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货车一辆。案外人***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江苏舒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货车一辆。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