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拓翔建设有限公司

17368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亿拓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368号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3169326。
法定代表人:龙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亿拓翔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MA1TEP982X。
法定代表人:姜爱斌。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拓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香进行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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