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

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财政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财政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甬慈行初字第45号
原告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工业集中区晨化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慈溪市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南二环线东路1158号。
法定代表人余银国。
原告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慈溪市财政局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慈财(2015)126号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源涛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史久瑜
审判员穆勤
人民陪审员童松迪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