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38号院内综合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551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7M91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赣0191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 2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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