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兰州大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亚马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2735号
原告:兰州大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武威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亚马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4区A1栋5楼(宝安大道1138号)鑫钻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荣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大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深圳市亚马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兰州大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兰州大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宫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