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22574号
原告: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9952948J。
法定代表人:卢昌洙。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铁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昌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退还租金2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因诉讼所产生的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要求被告退还押金22000元及自2019年5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5月17日早上10点被告位于顺义区×××的房屋租金两年期满后,被告**委托其三位朋友一起来和原告交接房屋(包括租房委托代理人刘悦)。当时三位用了近两个小时一样一样仔细检查完后,告诉原告三件事需要解决后得到原告方确认(第一、房屋少了几把钥匙;第二、三楼床边有两处地板划痕以及墙壁转角有一处磕碰;第三、洗碗机有故障需要维修)。被告**说钥匙问题等他回国后再解决(我们先找钥匙,由他回来后打开门我们试钥匙,讨论是由我们配还是被告方再配的问题)。虽然在被告**的坚持下代理人刘悦拍了几张照片,除了上述三件当时均未说过需要原告处理。漏水留下的墙面印痕和边角线没有装修的问题大家都心知肚明。随后原告于交还给代理人钥匙第二天结清了水电暖气费。其中洗碗机在有大半年没用的今年年初想消个毒就发现启动一段时间后有故障。因为看起来有年代感,就微信告知了被告两次。当时被告**说反正你现在也不用,以后再说吧。原告秉着方便被告的想法就不再提起。等10天后的5月27日,本来约好解决钥匙问题的被告**突然告知原告出租房屋里的烤箱坏了,原告解释首现原告有专用的烤箱用的次数就不多,其次原告及家人根本就不会用被告的烤箱,再者当时交房时家电都检查过。因为被告家庭变故未能及时归还押金原告表示理解。但当其6月4日发了一张维修清单给原告,里面的维修项目在原告交房时闻所未闻。另强调几点,第一,被告在签订合同当天突然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是否可以延长签两年,二是能不能把地下室一间房子给他放东西,原告同意。但在此对不诚信之人保留按照租房比例收取两年保管使用费的权利。第二,两年前交房时厨房是没有装修过的,部分墙壁墙角也未处理,家电家具也几乎都是旧的。因为厨房漏过水以及二楼转角楼梯不稳不安全三楼淋浴一直没有修好等问题,原告提过是否可以按照之前说的一年解约,被告坚决不同意除非按照合同扣除一个月押金。
**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7年5月8日,被告**(出租人,合同甲方)与原告乐铁公司(承租人,合同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名下的顺义区×××号房屋,双方约定租赁期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共计24个月。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双方约定租金每月22000元,押金220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给乙方。被告**委托刘悦办理上述房屋租赁事宜。
2017年5月8日,刘悦收到原告交纳的22000元押金并出具收据。
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刘悦办理了验房交房手续。刘悦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妻子张静房屋存在的问题有:三楼划痕和磕碰、门上贴福字、厨房木板、边角线、地下室漏水、四个门锁及一楼阳台钥匙、2个阳台锁、5把木门锁。张静在微信中予以确认。张静在微信群聊中与被告**谈论到钥匙和洗碗机的维修问题,被告**表示回国后当面交接钥匙及维修洗碗机。庭审中,原告认可墙面有划痕、钥匙缺少,上述修复和重置钥匙费用原告同意负担,但不知道具体数额。原告称基本上没有使用过洗碗机,洗碗机有没有损坏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微信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原告交纳被告的押金22000元应当由被告退还。关于原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对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坏等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就此问题可另行解决。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退还押金的利息,且双方对押金退还、房屋设施损害赔偿有争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押金二万二千元;
二、驳回原告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乐铁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秀芝
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
人民陪审员  戈 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