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313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株洲市渌口区***镇企业发展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397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7日、9月17日,本院二次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查明了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市场无开户信息、有购买保险理财信息。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20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同日,本院向株洲市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查明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3076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谭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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