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祝其、***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民终1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法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铁军,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古岳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马祝其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铁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原告起诉对合伙事项进行清算,但一审法院仅对合伙支出等款项进行鉴定处理,未对合伙人投入及合伙事项的盈亏进行审定,属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马祝其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予以返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向英
代理审判员樊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