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3594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被告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原告***诉被告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54元,减半收取3077元,财产保全费2138元,合计人民币5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