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攸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为攸县东城新区政务大楼。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承认、变更诉讼(仲裁)请求,签订法律文书,请求和解,调查取证等权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攸县新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付桂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
上诉人攸县房产管理局与被上诉人***、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8日,在本案二审开庭前,上诉人攸县房产管理局以各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攸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攸县房产管理局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按原审判决由***、攸县房产管理局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攸县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