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株洲市工伤保险处第三人第三人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湘0211行初9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前调解;代为起诉、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申诉、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涉案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前调解;代为起诉、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为申诉、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涉案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株洲市工伤保险处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亮诉被告株洲市工伤保险处、第三人株洲湘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罗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成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