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营千硕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2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吉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2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欠款420647.00元,诉讼费381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等文书。二、对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网络查控。三、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等财产进行了线下查控。四、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五、对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吉林上网限制高消费。六、决定对被执行人东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吉林司法拘留15日。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永利
审判员  路默然
审判员  董兴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尚耕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