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103执9332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1)辽0103民初14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