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魏玉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