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健康城(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303民初659号 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四平市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十家堡镇太阳沟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6月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北方国际健康城(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600乙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月14日,该公司员工。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国际健康城(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78815.20元及利息14191.35元(自2020年12月13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给付紗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换热器设备采购合同》,双方就北方国际健康城项目换热器设备采购事项协商一致,合同金额为35万元,最后双方商定供223519元货物,被告支付了44703.80元价款,尚欠178815.2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买设备事实存在,金额我不知道。请求原告把设备拉走,现在设备也一直没用,完了再给原告点补偿。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陈述、起诉状、设备采购合同、销售发货回执单、行驶证、驾驶证、汇款凭证。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陈述。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 原告提供的销售发货回执单、行驶证、驾驶证可以证明原告履行了涉案货物的供货义务。 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可以证明被告支付了44703.80元货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所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北方国际健康城项目换热器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北方国际健康城换热器设备采购。1.2工程地点:鞍山市铁西区四达路西/千山西路两侧。二、供货期。2.1合同(工期)供货期:25个日历日,A、B座两个标段设备自进入排产期之日起计算供货期,其中A座首批冬季临时供暖用板式换热器设备供货期为15个日历日。三、质量标准经验收。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相应制造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及附件中设备清单技术规范的要求。乙方应配合系统调试并确保所供设备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功能,验收标准。五、合同金额。35万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费用范围包含本合同、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所规定全部工作内容。六、付款方式。6.1甲方所购设备需分批排产、出货、验收、交付使用时,甲方可根据价格明细表分批分期付款。6.2合同签订后七天内,甲方按首批排产设备总价的20%向乙方支付该批设备排产款。6.3批次设备、材料运抵甲方工地现场指定的位置并清点验收完毕,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批次设备总价的80%。6.4每批设备、材料安装结束,系统调试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并完成对甲方相关人员培训后,七天内付至该批次设备总价的95%。6.5质保期满,所有设备、材料无质量问题,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余款。七、质量保修。7.1如换热面积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无偿增加板片至符合设计要求。7.2设备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且交付甲方之日起2年内为质保期。九、违约责任。甲方延迟付款,按逾期支付货款总额为基数,逾期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2020年12月1日被告转账给原告44703.80元。 2020年12月12日原告将A座设备运至被告处。其中A座设备价款223519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北方国际健康城项目换热器设备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A座设备剩余货款178815.2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延迟付款,按逾期支付货款总额为基数,逾期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向原方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起止时间,被告应给付剩余货款的时间为质保期满的7日内。该设备的质保期至2022年12月12日,因此该利息的起算时间自2022年12月19日起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时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方国际健康城(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平市泰和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8815.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881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方国际健康城(鞍山)有限公司负担,故被告北方国际健康城(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4160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