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民初7249号之二
原告:武汉众联恒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前进电脑城****铺位。
法定代表人:范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修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投检验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海外人才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家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众联恒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投检验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众联恒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众联恒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联恒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鹞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姚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