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25民初1204号
原告:***,男,汉族,1994年8月1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B20栋11-13层。
法定代表人:肖龙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华
书 记 员 黄赵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