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592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9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娄伟波。
被执行人: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肖龙源。
原告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三个月在其官网(www.kuaishang.cn)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商业诋毁行为对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经执行查明,2018年11月26日,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2018)浙0106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致歉声明的内容发送至地址为xih×××@yuncourt.com的邮箱,经本院审核后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在其官网(××)首页刊登声明至今。
本院认为,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立案强制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六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承福
人民陪审员 顾伟方
人民陪审员 邱 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