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肖龙源。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快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叶鑫欣)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商梦莹)
书记员 (朱梅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