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湘0381执保372号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保372号
申请人:彭江**,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石柱村农民街**。
法定代表人:李新增。
申请人彭江**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江**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彭江**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570元,申请人彭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双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迪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