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281执494号
***、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冬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2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12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40元由你们共同负担。因你们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立案追缴。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940元,本院将该款缴至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至此,本院的(2018)粤028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你们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内容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