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华军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2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东祎,男。
被执行人:欧华军,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华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欧华军、***向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于被执行人欧华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2022年5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欧华军有宝马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湘FHJ1**),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车牌号FCQ997),本院依法委托韶光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其该车辆予以锁定,因未能实质扣押该车辆,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17日本院向宜章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宜章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章县人寿保险公司等财产部门发起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2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短信约谈委托代理人,并告知其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400025元(其中包含5961元执行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102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欧华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左亚军
审判员  魏益红
审判员  王乐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