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7民初67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村民,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石柱村。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