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7民初67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村民,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石柱村。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