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民初1738号 原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石柱村农民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运,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石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玉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