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民初4388号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棠越路**安徽博皖广场**A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742805。
法定代表人:张存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武,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913401001493483474。
法定代表人:许进。
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76元,减半收取9938元,由原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