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1956号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棠樾路666号安徽博皖广场A幢A办1812-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742805。
法定代表人:张存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武,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劲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临湖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483474。
法定代表人:许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88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127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支付;另本案申请执行费用151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290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0150.00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 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金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