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981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沅江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与***、沅江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益阳中院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7)湘09民终8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4030元(含执行费69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7年1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54030元(含执行费)。并交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与***、沅江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湘0981执496号]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金国红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