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2157号
原告:嘉峪关市永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东路28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1BF2JXM。
经营者:陈平,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强新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94660114548R。
法定代表人:唐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嘉峪关市永宏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市永宏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永宏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嘉峪关市永宏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戴吉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梦梦
书 记 员 赵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