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7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出生,住**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市龙潭区宣化路东方新村1号楼1-W-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邦芒数据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I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吉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市永吉县经济开发区4号楼总部企业服务中心0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邦芒数据有限公司、中吉检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