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别照君、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7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新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宣化路东方新村1号楼1-W-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邦芒数据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秀洲大道138号未来科技广场I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建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邦芒数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