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1281民初346号
原告:大庆市大同区昌德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经营者:***,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服务部员工。
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市大同区昌德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鼎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大同区昌德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庆市大同区昌德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